2005年3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司法鉴定10月统一管理 法院和司法行政不得鉴定
  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制度,2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国现存的司法鉴定机构种类多、多方鉴定干扰司法公正等问题,有望通过立法的统一管理得到解决。决定明确表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
  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是专门为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不宜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在审判机关设立与其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形成自审自鉴,不符合鉴定机构应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负有依法登记管理的职责,也不应设立与其隶属的鉴定机构。
  实施鉴定的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为此,决定还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数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据《新京报》